肉类加工厂(控制和许可)(修订)规则 1998 S 164/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肉类加工工厂(控制和许可)(修订)规则 1998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7 的修订 3 删除和替换附表 No. S 164 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工厂法(第 307 章)肉类加工工厂(控制和许可)(修订)规则 1998 为行使《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法》第 14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肉类加工厂(控制和许可)(修订)规则 1998 年,并将于 199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订规则 7 2。肉类加工工厂(控制和许可)规则 (R 2) 的规则 7 是 (a )删去(a)(i)段中的200及(a)(ii)段中的600,并分别代以220及660; (b) 删除 (b)(i) 段中的 800 和 (b)(ii) 段中的 2,400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并替换为 840 和 2,520,分别。附表 3 的删除和替换。肉类加工厂(控制和许可)规则的附表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附表费用 规则 16 和 17 1. 适合人类食用罐头肉和加工肉的证明出口产品或任何其他与肉类加工有关的证书 20 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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