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费用)规则 1997 S 15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濒危物种(进出口)(费用)规则 1997 1 引文和开始 制定公式 2 费用的目录 3 撤销附表 No. S 150 濒危物种(进出口)法(第 92A 章)濒危物种(进出口) (费用) 1997 年规则 为行使《濒危物种(进出口)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濒危物种( 2006 年进出口)(费用)规则,并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2. 附表第二栏规定的费用应就其第一栏规定的事项向总干事支付。费用撤销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3. 濒危物种(进出口)(费用)规则 (R 1) 被撤销。附表费用 规则 2 第一栏 第二栏 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任何表列物种的许可证 进口、出口或再出口象牙及其任何部分的许可证,无论是简单制备还是加工过 进口许可证, 出口或再出口除象牙外的动物衍生物的任何易于识别的部分 12 每个表列物种 至少 60 每批货物 1 每公斤或其中的一部分 至少 60 每批货物 12 每个表列物种 至少60 每批货物作为物品或个人物品出口或再出口制成品的旅游许可证 每份许可证 10 专业服务费 每小时 63 或其部分 (a) (b) (a) (b) 办公后每小时或部分 133小时或紧急情况下 80 每小时或其一部分在办公时间后或紧急情况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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