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正 3 规则 29 的删除和替换 4 规则 30 的删除和替换 5 规则 31 的修正 6 规则 32 的修正7 规则 34 修正案 8 新规则 35 No. S 456 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 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1997 年行使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145 条赋予的权力, 新加坡总统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穆斯林婚姻和离婚(第 3 号修正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0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6 日2022 年规则 1997 并将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穆斯林婚姻和离婚规则 (R 1) 的规则 2(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由在法院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秘书是指议会秘书;。删除和替换第 29 条 3. 删除主要规则第 29 条,并以下列规则代替上诉 29。(1) 根据该法第 55 条,Kadi 或 Naib Kadi 或诉讼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就 Kadi、Naib Kadi 或法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判决或命令向根据该条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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