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协会(与成员的通信)规则 1997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与成员的通信 No. S 502 人民协会法(第 227 章) 人民协会(与成员的通信)规则 1997 年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人民协会法》第 9(2)(a) 条,人民协会管理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人民协会(与会员通信)规则和应于 1997 年 12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首席执行官是指协会的首席执行官,包括代表他或在他的指导下行事的任何人;会员是指 (a) 协会的任何会员;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1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社区中心、俱乐部、机构或其他管理或运营的机构的任何成员根据该法令第 9(2) 条。与会员的通讯 3.(1) 如行政总裁要求与任何会员通讯,他须将通讯寄往该会员可能为此目的而提供予行政总裁的地址。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每名成员须以书面通知行政总裁其可与他通信的地址有任何变动。 (3) 会员使用其住址作为行政长官可与其通信的地址时,若其住址已变更,并已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8 条提出变更报告(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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