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公用事业(供电)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供电电压 4 供电请求 6 米 5 电气装置与供电线路的连接 7 电气装置的修改等 8 电气装置的测试9 在干扰对其他消费者的供电等情况下调整电气安装 10 断电 11 无法向消费者供电 12 处罚 13 撤销第 S 68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2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6 2022 年 2 月《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1997 年公用事业(电力供应)条例》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130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下列条例的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公众1997 年公用事业(电力供应)条例,并将于 1997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申请人是指向电力供应商提出供电或继续供电请求的人。这样的供应;指定的电气工人是指由董事会根据 1997 年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条例(G.N. No. S 6497)第 20 条任命的高压测试工程师或小型安装测试员;地球是指地球的导电体,其任何点的电势通常取为零;电气承包商的含义与《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Cap....
公用事业(供电)条例 1997 S 68/1997pdf预览版公用事业(供电)条例 1997 S 68/19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