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镇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附则 1997 S 284/1997
市中心镇议会(滞纳水利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章程 1997 2 拖欠水利和服务费的罚款和行政费的计算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3 付款申请 4 减免 5 撤销 1997 年市镇议会法案(第 329A 章)第 S 284 号市镇议会法案(延迟支付保护费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罚和行政费用)附表 执行中在《镇议会法》第 24(2)(a) 和 (c) 条赋予的权力中,市中心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法律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6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用为市中心镇议会(罚款和行政费 fo r 逾期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许可费和其他费用)条例 1997 年,并将于 1997 年 6 月 13 日开始实施。计算拖欠管理费和服务费的罚款和管理费 2.(1) 租户或业主应有责任按附表中规定的适当费率向市中心镇议会支付罚款,就其应付给镇议会的任何维护和服务费的每个月拖欠,罚款应在以下日期到期并支付该月届满的次日。...
市中心镇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附则 1997 S 284/1997pdf预览版市中心镇议会(迟交管理费和服务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的罚款和行政费) 附则 1997 S 284/19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