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修正案)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No. S 22 雇佣外国工人法(第 91A 章) 1996 年雇佣外国工人(征税)(修正案)令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雇佣外籍工人法》第 11(1) 条,劳工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6 年雇佣外籍工人(征税)(修正)令,并于1996 年 3 月 1 日。 2. 删除雇佣外国工人(征税)令 (O 1) 第 7 段,并以以下段落代替 退款 7.(1) 任何希望要求退款的任何雇主由他根据本命令支付的费用,应在已支付征款的月份结束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总监支付。 (2) 如果控制人确信将向雇主退还任何不属于雇主的款项或在案件情况下应该放弃的任何金额,则控制人可以 (a)将该款额与雇主根据本命令就任何工人到期应付的任何征款金额相抵销;或 1996 年 1 月 19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将金额退还给雇主。 (3) 尽管有第 (1) 和 (2) 项的规定,但如果财务主任信纳 (a) 雇主已通过征费方式支付了一笔款项,而该款项根据本命令不应由他支付; (b) 自已支付征费的月份结束后不到一年,财务总监可自行 (i) 使用该金额抵销任何其他到期的征费,以及雇主根据本命令就任何工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对此类征费施加的任何罚款; (ii) 将款项退还给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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