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修订)1996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2 3 4 No. S 179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修正案)1996 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1) 本条例可引述为所得税(批准证券的优惠税率)公司)(修订)1996 年条例。 (2) 第 2 条对 1995 年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有效。 2. 《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第 2(c)条修改,删除新加坡颁布的第 6 行字样。 Rg 9. G.N.编号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3. 对主要法规进行修订,在第 2 条之后插入以下第 2A 条。(1) 尽管有第 2 条的规定,税收应应按认可证券公司在任何课税年度从以下活动组(a)第 2(1)(a) 和 (b) 条所述活动中获得的增量收入的 5% 支付,如果满足下列条件 S 5595 (i) 获批证券公司在该课税年度从该等活动取得的相关收入,以及获批证券公司在任何上一个课税年度(课税年度后)从该等活动取得的相关收入1994)分别不少于1000万; (ii) 该证券公司在紧接该课税年度之前已根据该法第 43A 条获得批准至少 3 年; (b) 第 2(1)(c) 条所述的活动,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i) 获批证券公司在该课税年度从该等活动获得的相关收入,以及获批证券的相关收入公司在任何上一课税年度(1994课税年度之后)从此类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分别不少于1000万; (ii) 该证券公司在紧接该课税年度之前已根据该法第 43A 条获得批准至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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