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镇议会财务(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No. S 517 镇议会法(第 329A 章) 1996 年镇议会财务(修正案)规则 行使《镇议会法》第 42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称为 1996 年镇议会财务(修订)规则,并于 1996 年 12 月 1 日生效。 2. 镇议会财务规则(R 1)由在规则 4 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 将盈余转移到偿债基金 4A.(1) 就该法第 33A(1) 条而言,(a) 设立的任何基金(偿债基金除外)中的盈余镇内住宅物业、市场和食品中心及其他商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应转入为该住宅物业、市场和食品中心及其他商业物业设立的偿债基金y,分别; (b) 镇内停车位的维护资金应转入为镇内住宅物业的管理和维护而设立的偿债基金。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11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就任何选区发出选举令时 (a) 其区域全部或部分构成城镇区域; (b) 其中一部分构成城镇区域,城镇镇议会应在令状发出后 90 天内,准备并安排审计一份完整且具体的可转让盈余报表,以显示超出部分市议会与该地区有关的任何基金(偿债基金除外)的收入超过支出,减去 (i) (ii) 在紧接令状发出前一天市议会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为满足市议会在同一天或之前就该地区作出或订立的任何资本承诺所必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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