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豁免——外国雇员)令 1995 S 320/199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5年
1995 年中央公积金(豁免外国雇员)令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 1 引用和启动 4 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雇主的法案第 7 条 5 外国雇员的基金供款 6 自愿供款 7 撤销 否. S 320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1995 年中央公积金(豁免外国雇员)令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69 条赋予的权力,劳工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 1 . 本命令可引称为 1995 年中央公积金(豁免外国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PDF 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创建日期为雇员)命令,并将于 1995 年 8 月 1 日生效。 2 的定义. 在本命令中,外国雇员是指在新加坡受雇的雇员 (a) 就业准证或专业访问准证ss 由移民局局长根据《移民条例》上限签发。 133, Rg 1; (b) 由工作许可证主管根据《雇佣外籍工人法》第 1 章签发的工作许可证。 91A。外国雇员的豁免。 3. 除第 4 和第 5 款外,该法第 7 条不适用于雇主 第 7 条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雇主 4. 该法第 7 条应适用于外国雇员的雇主,直至到期或取消外国雇员的就业准证、专业访问准证或工作许可证,视情况而定根据移民条例或根据《雇佣外籍工人法》获得工作许可,并且此类准证或许可于 1995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 (b) 雇主和外国雇员已书面同意,该法第 7 条应适用于雇主,直至外国雇员就业准证、专业访问准证或工作许可证(视情况而定)到期或取消,并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将该协议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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