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招募法》(第 11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禁止或允许招募的权力 4 施加条件的权力 5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立法历史 《外国招募法》(第 112 章)(原 1875 年第 3 号法令)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2 月 28 日)一项控制新加坡为外国服务而招聘的法案。简称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发布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875 年 1 月 9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外国招聘法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外国包括在任何国家、殖民地、省或国家以外的人行使或假定行使政府权力的任何个人或个人。新加坡的界限。禁止或允许征募的权力 3. 如果任何人在新加坡境内征募或试图征募以任何身份为任何外国服务的人员,总统可通过部长签署的书面命令,要么禁止该人这样做,要么允许他这样做,但须遵守总统施加的任何条件。施加条件的权力 4. 总统可以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一般命令禁止招募为任何外国服务,或对此类招募施加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5. 任何人违反总统的禁令或任何已获准招募的条件 (a) 诱使或试图诱使任何人接受、同意接受或继续前往任何地方,以获取为任何外国服务的任何佣金或就业; (b) 明知而通过转发或运送、或通过预付金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诱使任何人参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或监禁任期不超过 7 年或两者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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