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第 12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权 4 行使海事管辖权的方式 5 高等法院在碰撞和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属人管辖权 7 高等法院对莱茵河公约 6 工资 8 保存立法历史比较表 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第 123 章)(1961 年第 32 号原颁布法令)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出版的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7 月 31 日) 有关海事管辖权、与船舶和飞机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及扣押船舶和其他财产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的法案。 1962 年 1 月 15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货物包括行李;船长与《商船法》(第 179 章)中的含义相同,因此包括指挥或掌管船舶的每个人(引航员除外);船舶包括任何用于航行的船舶的描述;拖航和引航,就航空器而言,是指航空器在水上航行时的拖航和引航。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权 3.(1) 高等法院的海事管辖权如下,即审理和裁定以下任何问题或索赔的管辖权 (a) 对拥有或所有权的任何索赔船舶或其中任何股份的所有权; (b) 船舶所有人之间就该船舶的占有、雇用或收入产生的任何问题; (c) 任何与船舶或船舶任何份额的抵押或押记有关的索赔; (d) 对船舶造成的损害的任何索赔; (e) 船舶收到的任何损害索赔; (f) 因船舶或其服装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船东、承租人或管有人或新加坡法规在线的不法行为、疏忽或违约而导致的任何生命损失或人身伤害索赔2001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船舶在船舶的航行或管理、货物的装载、运输或卸船或人员登船、运输或离船过程中,作为作为、疏忽或过失负责从船上; (g) 对船上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任何索赔; (h) 因与船舶货物运输或船舶使用或租用有关的任何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索赔; (i) 受限于《商船法》(第 168 章)第 1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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