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师和房屋代理法(第 1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估价师的定义 3 房屋经纪人的定义 4 获得执照的估价师 5 获得执照的房屋经纪人 6 授予执照的权力 7 执照 9 例外 10 拒绝和取消执照数量 11 不当行为的证据 12 地方法院可审理的罪行 13 制定法规的权力 附表 立法历史 8 法院官员在不超过 100 项税款中的豁免 2000 年 12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比较表 估价师和房屋代理人法(第 16 章)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2 月 30 日) 为估价师和房屋代理人颁发执照的法案。 222000 1906 年 7 月 1 日 222000 简称 1。本法可引称为《估价师和房屋代理人法》。估价师的定义 2. 估价或估价 (a) 任何不动产或财产、土地、物业单位或遗产,或任何财产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或归还、剩余物或或有权益的任何人; (b) 任何货物、商品或任何种类或描述的财物,为了或期望为此向他支付任何租金、收益、费用或奖励或有价值的对价,应被视为从事评估师的业务, 并应是本法所指的估价师。 4 房屋代理的定义 3. 每个人、公司或公司 (a) 作为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为了或期望获得任何类型的费用、收益或奖励,为出售或出租任何带家具的房屋或部分做广告任何带家具的房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0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 (b) 通过任何公告或广告或在他使用或占用的任何房屋、商店或地方的任何铭文,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或意思是,向公众展示自己作为出售或出租带家具的房屋的代理人; (c) 出租或出售或制造或提供或接收任何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就出售或出租任何带家具的房屋或任何带家具的房屋的一部分进行谈判,应被视为使用和从事该业务、职业的人并聘请房屋代理人,并应为本法所指房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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