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登记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
国民登记法(第 20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任命官员 4 建立登记册 5 登记 7 签发身份证 8 改变住所 9 户主返回 10 注销登记 6 重新登记占有人身份证 11 书面申请和身份证等内容的证明责任 12 出生公民身份证明 13 罪行和处罚 14 被捕或被定罪者的登记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9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企图犯罪和协助犯罪者 16 逮捕和搜查 17 某些人的报告可作为证据 18 持有旅行证件的义务 19 法规 立法历史 国家注册法(第 201 章)(1965 年第 11 号法令) 1992 年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9 日) 新加坡人登记法矿石,用于发行身份证和与之相关的目的。 1966 年 5 月 5 日 1. 本法可称为《国民登记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专员是指根据第 3 条任命的国民登记专员;住户是指房屋、店屋、公寓、公寓、小屋或其他住所的所有者、承租人、转承租人或占用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9 日发布 PDF 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创建日期 身份证是指根据本法规定签发的身份证,包括根据 1955 年人事登记条例签发或视为签发的身份证1955年第32号;登记官是指国民登记署署长、国民登记署副署长、任何国民登记署助理署长以及根据第 3 条被任命为登记官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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