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执照法(第 1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拍卖师的定义 3 获得执照的拍卖师 4 估价师的定义 5 获得执照的估价师 6 房屋代理人的定义 7 获得执照的房屋经纪人 8 执照内容 9 到期10 豁免法院官员征收不超过 100 的税款 11 拍卖师的全名将在每次拍卖中展示 12 拍卖师无需获得特殊许可证 13 例外 14 拒绝和吊销许可证 15 不当行为的证据 新加坡法令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 16 由地方法院审理的罪行 17 授予许可证的权力 18 制定法规的权力 附表 立法历史 拍卖商执照法(第 16 章)(1906 年第 10 号原颁布条例)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一项规定拍卖师、估价师和房屋代理人许可的法案. 1906 年 7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拍卖师执照法》。简称 拍卖师的定义 2. 从事或从事拍卖师的贸易或业务的每个人,或在任何销售中以这种身份行事的人,以及销售或提议出售任何货物或动产、土地、物业或在任何拍卖中,任何人通过竞争成为最高出价者的任何人的遗产或其中的任何利益以拍卖人或其他人的身份参与拍卖,或以任何其他竞争方式出售,应被视为从事拍卖人的贸易或业务,并应为本法所指的拍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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