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新加坡港口管理局法(第 236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初步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港口声明 第 II 部分 新加坡港管理局 当局的设立、注册、章程、职责、权力和程序 4 设立和注册当局 5 公章 6 当局的章程和程序 7 个人责任保护 8 公务员 9 当局的职责 10 当局的权力 11 部长与当局有关的权力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12 强制执行管理局履行职能的权力 第 III 部分 资产、负债、职能和员工的转移 13 将新加坡港务局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管理局 14 为本法案的目的将政府财产转移给管理局 15 员工的转移 16 申请关于新加坡港务局雇员的法规s 17 部长就被调动的政府雇员制定规则 18 没有关于取消或重组办公室的权利 第 IV 部分 财产和造船厂的授权承诺 19 获得财产的权力 20 强制征用土地 21 1983 年 4 月 15 日之前强制征用财产不被质疑 22 授予当局收回的权力 23 出售或交换财产的权力 24 设备等,不受困等 25 财产损失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6 船长、船东或船舶负责人应对损坏负责 27 对管理局财产的损害除罚款外需予以修复 28 其他成文法对管理局处所的适用范围 第 V 部分与工作人员有关的规定29 任命执行董事 30 任命港口主管和副港口主管 31 任命员工 32 养老金计划,provi凹痕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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