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废除)法案(第 30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5 现有合同 6 未决诉讼 7 废除立法历史 3 部长行使委员会权力 4 委员会解散并移交给政府新加坡家庭计划和人口委员会的资产和负债(废除)法案(第 300 章)(1986 年第 17 号原颁布法案)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7 2022 年 2 月 一项将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的职能移交给政府并废除《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法案》(1970 年修订版第 168 章)并就其附带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1986 年 6 月 30 日 1 . 本法令可引称为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局简称(废除)法令。解释 2. 在本法中,委员会是指根据 1970 年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法案设立的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帽。 168. 部长行使委员会的权力 3. 部长根据新加坡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法的规定,拥有并行使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权力。解散董事会并将董事会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政府 4.(1) 1986 年 6 月 30 日,董事会将不复存在,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接该日期之前归属董事会,包括所有资产、权利、董事会的利益、特权、责任和义务应转让给政府并归属于政府,无需进一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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