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犯罪构成)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职业介绍所(犯罪构成)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可复合犯罪 附表 可复合犯罪立法历史 职业介绍所法(第 92 章,第 291 节) 1 请阅读《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99A 节。就业机构(犯罪构成)规则 R 2 G.N.编号 S 7092005 修订版 2008(2008 年 1 月 31 日) 2005 年 11 月 1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职业介绍所(犯罪构成)引证规则。可复合的罪行 2.(1) 专员或其授权的任何官员可根据 200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99A 条,复合以下罪行 PDF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该法第 6 (2)、18(5)、22 或 23 条下的任何罪行; (b) 《职业介绍所规则》(R 1) 第 18 或 19(2) 条规定的任何罪行。 (2) 署长或其授权的任何官员,可通过向合理怀疑犯有罪行的人收取不超过第二栏指明的金额的款项,以复合附表第一栏指明的罪行其中。附表 可共同犯罪 规则 2(2) 第一栏 犯罪 第二栏 构成犯罪 1 的最高应付金额。...
职业介绍所(犯罪构成)规则pdf预览版
职业介绍所(犯罪构成)规则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