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命令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储存低于特定数量的石油豁免 4 储存低于特定数量且以特定形式豁免的易燃材料 5 豁免石油或易燃材料混合储存 6 豁免混合物含有石油或易燃材料或两者兼有 第一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石油数量 第二附表 不需要储存许可证的易燃材料数量 第三附表 含有易燃材料的免税产品 立法历史 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第 53 节) 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豁免)O 4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8 年 6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822005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6 月 2 日) 2005 年 2 月 16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引证豁免)令。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第 III 类石油是指闪点为 61C 或超过 61C 且最高并包括 93C 的任何石油;钢瓶是指容量小于 250 升水的容器,用于储存石油或易燃材料;就餐场所是指任何非封闭的场所,用于销售或供应或在该场所内消费在该场所内的一个或多个独立摊位准备的膳食,并且在该场所进行的任何其他业务是辅助和附属的提供该等膳食,例如食堂、自助餐厅、美食广场或小贩中心,并包括获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类场所;封闭,就任何地方而言,指任何有天花板或屋顶的地方,除了门和通道外,被墙壁或窗户完全封闭,无论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工厂的含义与《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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