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食品和兽医局(认证标志)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农业食品和兽医局(认证标志)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与使用或伪造认证标志或证书有关的罪行 4 申请签发或更新证书 5 签发证书 6 证书有效期 7 授权人员可以拒绝颁发证书 8 证书不可转让或转让 9 证书的暂停或取消或拒绝更新 10 证书持有人在证书被暂停或取消或未更新时去除证明标志等 11 证书暂停的解除 12 证书的义务证书持有人 13 证书持有人通知当局变更 14 处罚 15 可复合犯罪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法案(第 5 章,第 43 和 45(1) 节) 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认证标志)条例 Rg 1 G.N.第 S 562004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4 年 2 月 6 日 引文定义 1. 本法规可引称为《农业食品和兽医管理局(认证标志)法规》。二、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广告包括任何告示、通函、小册子、小册子、标志、标签、包装纸、发票或其他文件,以及以口头、书面或以制作或制作的方式作出的任何公告或通知。传输光或声音;认可标准 指当局为就该系统、计划或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发出证书而接受的系统、计划或产品的标准;获授权人员指行政长官或管理局根据该法令第 14(1) 条授权的人员;证书是指由授权人员根据本条例颁发的文件,证明系统、方案或产品符合批准的标准,并授权使用证明标志;证书持有人是指持有有效证书的人;证明标志是指管理局根据该法第 12(q) 条规定的证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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