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限制从保健储蓄户口提款)(豁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中央公积金(限制从保健储蓄户口提款)(豁免)令 目录 1 引用立法历史 2 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员豁免等。 3 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员委员会豁免等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9 节) 中央公积金(从医疗储蓄账户提款的限制)(豁免)令 O 6 GN第 S 3762006 号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2006 年 7 月 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限制从保健储蓄账户提款)(豁免)令。对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员等的豁免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如果 (a) 他有权根据该法案第 15 (2)(d)、(e)、(f) 或 (g) 条提取其在基金中的贷方金额; (b) 他已向部长申请免除该法第 16 条的规定; (c) 部长已批准他的申请; (d) 他遵守部长为批准其申请而施加的所有条件。身体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员委员会的豁免等。 3. 该法第 16 条不适用于根据《精神疾病和治疗法》(第 178 章)任命的基金成员的个人或财产委员会) 如果 (a) (b) 该成员有权根据该法案第 15 (2)(d)、(e)、(f) 或 (g) 条提取其在基金中的贷方金额;委员会已向部长申请免除该法第 16 条的规定; (c) 部长已批准申请; (d) 委员会遵守部长为批准申请而施加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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