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孤儿药)(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孤儿药的进口和供应 4 记录的维护 5 孤儿药的保管 6 保管人提供的孤儿药 7 广告 8 豁免的终止 9 处罚立法历史法案(第 176 章,第 9 节)药物(孤儿药)(豁免)令 O 12 GN编号 S 4701991 修订版 2005(2005 年 3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5 年 3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1 年 11 月 4 日 引文定义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药品(孤儿药)(豁免) ) 命令。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广告包括任何通知、海报、通告、标签、包装或文件以及任何口头或通过产生或传输光或声音的方式作出的公告;医院是指私人医院,包括医疗或牙科诊所;孤儿药是指 (a) 已被任何医生或牙医确定为适当和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药品,但没有可用于治疗任何罕见疾病的有效替代品; (b) 未根据该法案获得产品许可证; (c) 已获得原产国或使用该孤儿药的任何其他国家的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罕见病是指影响不到 20,000 人的危及生命和严重衰弱的疾病。 3.孤儿药的进口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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