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可向其颁发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5 许可证兽医中心的管理 6 许可证的转让 7 许可证兽医中心的维护 8 隔离设施9 禁止对无证处所使用某些描述 10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1 违法和处罚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第 80 节) 动物和鸟类(兽医CENTRES) 规则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 9 GN第 S 4782002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 2002 年 9 月 15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称为《动物和鸟类(兽医中心)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是指总干事根据该法第 54 条颁发的许可,授权被许可人使用或允许将任何场所用作兽医中心;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可获发执照的人 3.(1) 除非该人在新加坡经营业务并且 (a) (b) 根据《商业登记法》(第 32 章)注册,否则总干事不得向任何人颁发执照;或根据《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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