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合同解除)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除外责任 4 解除合同的权利 5 解除合同的效力 6 消费者因取消直销合同而退货 7 解除后的服务补偿直接销售合同 8 不对消费者施加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附表 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案(2003 年第 27 号法案) 2003 年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取消合同)条例 消费者信息通知 关于您的重要信息取消立法历史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第 52A 章,第 11 和 20 节)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取消合同)条例 Rg 1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7 2022 年 2 月第 S 620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3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取消合同)规例》。引文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取消期限是指第 4(1) 条所述的期限;消费者信息通知是指附表所列形式的通知;指定人是指消费者信息通知中指定的可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人;直接销售合同是指 (a) 在供应商主动访问 (i) 消费者居住地期间达成的消费者交易; (ii) 他人的居住地; (iii) 消费者的营业地点; (b) 在供应商应消费者的明确要求访问 (a) 段所指的任何地点期间,其中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不是消费者要求供应商访问的地方,前提是当要求访问时,消费者不知道或无法合理地知道,这些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构成供应商商业活动的一部分; (c) 在 (a) 或 (b) 段所述情况下,消费者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出要约后;或取消通知指根据第 4 条发出的取消通知;受监管的合同是指直接销售合同或分时合同;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以旧换新津贴是指 (a) (b) 以旧换新安排中规定的消费品价格或价值中的较高者;或在贸易安排下进行贸易时消费品的市场价值;贸易安排是指包含在直接销售合同中或构成相关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协议或安排,根据该协议或安排,消费者将或同意将消费者自己的商品出售给供应商或任何其他人,并且商品被接受作为直销合同对价的全部或部分;未经请求的访问是指供应商的访问,无论他是否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这种访问不是应消费者的明确要求进行的,包括供应商的访问(除了在在供应商致电或拜访消费者后,明确或暗示供应商愿意拜访消费者后,消费者明确提出请求,无论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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