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食品机构)规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可获发牌照的人 4 牌照申请 5 展示牌照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处所 7 许可食品的使用等限制机构 8 食品储存 9 食品包装 10 食品运输 11 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 12 个人清洁 13 持牌食品机构的维护 14 处罚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2 月 29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销售《食品法》(第 283 章,第 56(1) 节)食品销售(食品设施)条例 Rg 5 GN No. S 3102002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2 月 29 日)2002 年 7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法规可称为食品销售(食品企业)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熟食是指任何完全或部分熟食或通常生食的生食;食品企业是指该法案的任何附表二,但不包括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企业;许可证中指定的食品企业是指该法第 21 条所指的许可证;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准备包括食品的制造、包装、交付、运输、储存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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