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豁免发展中土地)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物业税(开发中土地的豁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本令的适用 4 批准的建筑项目 5 豁免 6 申请豁免 7 延迟申请豁免 8 取消豁免资格 9 分阶段开发的空置土地的豁免10 因某些事件而终止的豁免 11 买方享有剩余的豁免期 立法历史 财产税(开发中的土地豁免)令财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5B) 节) O 5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1 日发布2003 年 1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2432001 号 2003 年修订版(2003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5 月 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财产税(引证开发土地豁免)令》。定义 2. 在本命令中,批准的建筑项目是指部长根据第 4 款批准的建筑项目; CSC 指由建筑控制专员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21(1) 条签发的关于建筑物的法定竣工证书,如果就建筑物签发了多于一个 CSC,指如此发行的第一个 CSC;拥有人指空置土地的拥有人,在该土地上正在或将要建造获批准的建筑项目; TOP 指由建筑管制专员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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