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事故调查)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空中航行(事故调查)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和适用 3 事故通知 4 事故通知要求 5 涉及外国航空器的事故通知 6 对事故航空器的干扰 7 检查员的调查 8 事故通知程序调查 9 检查员的报告 10 公众调查 11 公众调查的复审 12 某些国家在调查或调查中的代表 13 向其他国家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供报告 14 阻挠处罚 15 保留权力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发布于 2000 年 8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12 节)空中航行(事故调查)规则 Rg 3 GN第 S 851977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8 月 31 日) 1977 年 5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空中航行(事故调查)引证条例》。定义和适用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事故包括危及任何航空器或任何人的安全的偶然或意外事件;特派代表指一国为参与另一国进行的调查而指定的人;顾问是指由国家任命的协助其授权代表进行调查的人;当局是指根据新加坡民航局法案(第 3 章)第 3 条设立的新加坡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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