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中央公积金(政府雇员)通知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非毕业全职国民服役人员 4 政府雇员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2 节中雇主定义的 (D) 段) 中央公积金 (政府雇员)通知 N 2 GN编号 S 1211977 修订版 1998 (1998 年 1 月 1 日) 1976 年 12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政府引文雇员)通知。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1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通知中,全职服务与《入伍法案》(第 93 章)中的含义相同;毕业生是指持有或被授予或授予学位或专业文凭或相关当局认可的同等学历的任何人;国民服役人员与《入伍法》中的含义相同;军官是指由总统或适当当局任命的具有新加坡武装部队军官军衔的人、临时见习督察、见习督察或警察部队临时督察;军官学员指任何为被任命为军官而接受培训的人;适当的权力与《征兵法》(第 93 章)中的含义相同。非毕业的全职国民服役人员 3. 特此宣布以下类别的非毕业生并被任命为军官或军官学员的全职国民服役人员为本法案的目的 (a) 在 12 月 1 日或之后入伍的人员1976; (b) 在 1976 年 12 月 1 日之前入伍的人员,在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因休息而中断服务,并在 1976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恢复服务; (c) 1976 年 12 月 1 日之前入伍的人员,其服役因 1976 年 12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休息而中断,在休息后恢复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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