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和工业安全公司(普通印章)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印章 3 印章保管 4 文件的执行 附表 立法历史 商业和工业安全公司法(第 47 章,第 23(1)(b) 节和( c)) 商业和工业安全公司(公章)规则 R 1 GN第 S 171197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9 年 9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商业和工业安全公司引文印章(普通印章)规则》。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应有公司的法团印章,附表中载有其代表。印章保管 3. 印章可不时由公司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破坏、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并应由公司总经理保管。文件的签署 4. 所有需要公司印章的契约、文件和其他文书均应由公司授权在公司总经理在场的情况下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在总经理缺席的情况下,任何代其行事或履行其职责的人,以及公司的另一名成员,他们应签署每一份加盖公章的契据、文件或其他文书,而该等签署即为证明公章妥为妥为的充分证据并正确加盖,并且是公司的合法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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