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条例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执照和费用 4 被许可人地址变更通知等 5 提供设施和服务 6 被许可人遵守条件 7 员工体检 8 急救设施 9 防火措施 10紧急信息 11 被许可人调查任何虐待居民的投诉 12 死亡、疾病或事故通知 13 记录 14 日志 15 处罚时间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老年人法案(第 126A 章,第 20(1) 节) 养老院条例 Rg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9 年 2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被称为养老院条例。引证定义 2、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看护人是指居民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亲属或朋友;护理人员是指受许可人雇用在家中工作的助理护士、护理助理、护理人员或助手;家是指老人之家;传染病是指《传染病法》(第 137 章)第一附表中规定的任何疾病;工作人员是指由持牌人任命代表他管理住宅的任何人,以及持牌人雇用在住宅中工作的任何其他人;执业医师是指根据《医疗注册法》(第 3 章)注册为执业医师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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