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向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令 196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解释的目录 2 司法委员会对来自新加坡的上诉具有管辖权 3 过渡性规定 4 1833 年司法委员会法的适用范围 5 司法委员会(一般上诉管辖权)适用规则 第一附表 I 适用于 1833 年司法委员会法 第二附表 II 司法委员会(一般上诉管辖权)规则 第三附表 A 文件复制规则 附表 B 立法历史 新加坡共和国(向司法委员会上诉) 1966 年司法委员会法令(第 148 章第 6 节)O 1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6 年 9 月 20 日 1966 年 9 月 20 日 制作。 . .目前,在 1966 年 9 月 20 日,在巴尔莫勒尔法院,女王陛下最优秀的陛下在议会中,凭借和行使 19661 年新加坡法令第 3 条规定的权力或其他赋予她的权力,很高兴,根据她的枢密院的建议,下令,特此下令,如下 1 1966 c. 29. Citation and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rder 1966.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共和国(上诉至司法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包括申请上诉许可; 上诉法院是指根据新加坡法律有权审理和裁决新加坡高等法院或其法官的上诉的任何法院,包括任何前此类法院,以及就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作出的决定而言,马来西亚联邦联邦法院;委员会指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新加坡指新加坡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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