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私营就业机构(修正案)法

相关行业:修正法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1 2017 年马来西亚法令 A1554 私人就业机构(修正案)法令 2 皇家批准日期。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 . .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出版商 版权所有 C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马来西亚政府指定印刷商)事先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在检索系统中或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电子、机械、影印、记录和或其他方式传输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3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554 2017 年私人就业机构(修正)法案 修正 1981 年私人就业机构法案的法案。由马来西亚议会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1) 本法案可被称为私人就业机构法案2017 年就业机构(修正)法。 (2) 本法自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第 2 条 2. 1981 年《私人就业机构法》第 246 号法,在本法中被称为主体法,在附注第 2(a) 条中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词语和豁免; (b) 用以下第 (2) 款代替第 (2) 款,本法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4 第 3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3 条的修订 (a) 通过用以下定义代替私人职业介绍所的定义,私人职业介绍所是指根据 2016 年第 777 号公司法成立并获得授权的法人团体根据本法获得从事招聘活动的许可证; (b) 在规定的定义中,在部长一词之后插入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 (c) 以下列定义附表代替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广告定义中第一(d)项中规定的费用,通过用口头或任何产生或传输光或声音的文字、邀请或信息来代替文字或任何文件和任何公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通过印刷、电子或任何其他媒体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就招聘活动进行传播、出版或展示; (e) 用以下定义代替总干事的定义,总干事是指 (a) 就马来西亚半岛而言,根据 1955 年第 265 号雇佣法令第 3(1) 小节任命的劳工总干事; 5 (b) 就沙巴而言,劳工署署长是根据《劳工条例沙巴章》第 3(1) 款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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