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生物安全(抽样程序)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4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8 年 2 月 14 日 2018 年 2 月 14 日(A) 2018 年 40 条生物安全(抽样程序)条例 2018 年生物安全(抽样程序)条例由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出版。 (A) 40 2007 年生物安全法 2018 年生物安全法(抽样程序)条例 在行使 2007 年第 678 号生物安全法第 69 (2) (i) 段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制定了以下规定名称 1. 本条例可引述为《2018 年生物安全(抽样程序)条例》。 抽样通知 2. 如果执法人员打算提交任何怀疑是或含有改性活生物体或此类生物体产品的生物或产品的任何样品为进行分析,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样品的当局的执法人员应按照附表 1 的规定,通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该生物或产品的卖方、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样品分析 3. (1) 如果执法人员要求、选择、采集或获取怀疑是或含有改性活生物体或该生物体产品的任何生物或产品的样品用于分析,执法人员应: a) 如果样品条件允许,将样品分成三个独立的部分,并根据需要对每个部分进行标记、密封或装订;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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