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马来西亚可可局(复合犯罪)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2 月 22 日 2013 年 2 月 22 日(A) 2013 年 58 项马来西亚可可局(复合犯罪)条例 2013 年马来西亚可可局(复合犯罪)法规,由美国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 (A) 58 马来西亚可可局(公司)法令 1988 年马来西亚可可局(复合犯罪)条例 2013 年在行使马来西亚可可局(公司)法令 1988 年第 343 号法令第 11 (l) 段所赋予的权力时,部长作出下列条例 名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 2013 年马来西亚可可局(复合犯罪)条例。可复合的犯罪 可复合的犯罪。 2. 罪行 附表 1 中规定的罪行应指定为复合 3 的要约和接受。 (1) 复合罪行的要约应以附表 2 的表格 1 提出。 (2) 同意接受复合犯罪要约的人应使用附表 2 的表格 2 提交复合付款。第 4 条的支付。 (1) 如果要约的人已经提出并接受了要约的人接受了要约,他应以现金或汇票、邮政汇票、银行本票、银行在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内向马来西亚可可局总干事提交订单或银行汇票,并划上“仅限受益人账户”字样,以加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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