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2 月 20 日 2013 年 2 月 20 日(A) 2013 年所得税(运输成本的扣除)(修订)规则 2013 年所得税(运费的扣除)(修订)规则 由总检察长部发布 总检察长 P. (A) 54 所得税法 1967 年所得税(运输成本扣除)(修订)规则 2013 年行使所得税第 33 (1) (d) 段和第 154 (1) (b) 段赋予的权力1967 年法案第 53 号法案,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扣除运输成本)(修订)规则。 (2) 这些规则自课税年度 2013 年。 2. 规则所得税(扣除运输费用) 1990 PU (A) 4221990 在规则 4 中通过以下规则 4 中规则 4 的修正案代替规则 4 进行修正。就本规则而言,藤条和木制品不包括锯材和单板;运输成本是指某人将其制造的藤条和木材产品从马来西亚的任何港口或机场出口到最后一个目的地为马来西亚境外的国家的港口或机场而产生的海运费或空运费,但不包括从其工厂到马来西亚任何港口或机场或从最后一个国家的任何港口或机场到马来西亚境外的任何港口或机场到该国境内任何目的地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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