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私人退休计划行业)(费用)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7 月 12 日(A) 总检察长部 P.U. 发布的 211 资本市场和服务(私人退休计划行业)(FI) 条例 2012 (A) 2007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 211 资本市场和服务(私人退休计划行业)(FI) 2012 年条例 在行使 2007 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第 139ZI 和 139ZJ 节赋予的权力时,委员会与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法规 1. 这些可以被引用为法规 (1) 法规本法规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生效。 (2) 私人;私人; 2. 在本条例中,基金是指退休计划披露文件中的任何基金,是指由私人退休计划提供者发出的邀请对退休计划契约供款的任何文件,是指任何设立信托基金的契约,以管理私人和基金的退休计划的建立和运作。在私人退休计划中,并包括任何额外的行为。 3. 根据第 6 条,《资本市场和服务(私人退休计划行业)法》第 IIIA 部分和 2012 年条例的应付费用如附表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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