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重工业委员会法案

相关行业:部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01日
1997 年重工业委员会法案 1997 年第 XII 号法案 建立重工业出租车委员会的法案。鉴于建立重工业出租车委员会并就与之相关或附带的事项作出规定是适宜的;现制定如下: 一、简称及起止。 (1) 本法可称为 1997 年重工业 1Taxila 董事会法。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第 3 条; (a) 董事会指根据 (b) 主席成立的重工 1Taxila 董事会,指董事会主席; (c) 工厂是指在 Heavy Industries 1Taxila Board 控制下建立和运作的重型重建工厂和制造工厂; (d) 重工业是指重工业、Taxila,包括联邦政府拥有的重型重建工厂、制造工厂和其他相关设施; (e) 成员是指董事会成员。 3. 董事会的设立。 (1) 在本法生效后,联邦政府应尽快通过官方公报的通知,为执行本法的目的,设立一个由一名主席和 15 名成员组成的重工业 1Taxila 董事会,以由它任命。 (2) 主席由联邦政府根据陆军参谋长的推荐任命。 (3) 联邦政府任命的 15 名成员中,1 名应与财政部协商任命为财务成员,第 2 名作为部长级协调成员,第 1 名应从企业部门任命,被称为成员(私人),根据国防部长的推荐,国防生产部和剩余的两名技术成员作为生产控制和项目规划成员,从董事会的现有力量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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