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第 (5) 号关于打击乞讨和无家可归的法律

相关行业:刑事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7日
2007 年第 (5) 号法律关于打击乞讨和无家可归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细读《宪法》后,由 1976 年第 (15)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1976 年第 (17) 号法令和 2006 年第 (18) 号法令颁布的关于青少年问题的《刑法典》关于社会保障,修罗会和众议院批准的法律如下是它的文本,我们已经批准并发布了它: 第一条 谁发现公共道路或公共或私人场所或地方乞讨慈善或别人的施舍,即使结构不当或无法工作,也被视为乞丐。以下行为被视为乞讨行为: 1- 以乞讨为目的,展示琐碎商品、表演游戏或其他不适合作为重要生计来源的行为。 2 - 制造伤害或残疾,或利用儿童或任何其他手段进行欺诈,以影响公众以引起他们的同情。第二条 在公共道路、公共或私人场所、场所游荡或睡觉,没有住房或合法谋生手段的,视为无家可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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