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服务专家条例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它规定了国防服务助理专家的专业、培训和任命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国防服务专家和助理的职责、权限、责任和其他问题。依据 第 2 条 – (1) 本条例基于 1965 年 7 月 14 日第 657 条的《公务员法》附加第 44 条和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关于总统组织的第 1 号总统令第 350 条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7 日,编号为 30474。是根据该文章编写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部长:国防部长,b) 副部长:人事总局所属的副部长,c) 部:国防部,ç) 单位:人事总局下属的建筑房地产区域局物流、采购服务总局下属的采购区域局 d) 军事工厂总局下属的工厂局、造船厂总局下属的造船厂指挥部、招聘总局下属的 ASAL 地区局、A 和 B集团军种部门,以及国防部工作人员和编制内的最低旅指挥官或同等人员,d) 单位主管:后勤总局下属的建筑房地产区域主席团区域负责人,采购服务总局下属采购区域部门的区域总裁,军事工厂总局下属工厂局的工厂经理,造船厂总局下属的造船厂指挥部的造船厂指挥官。隶属于征兵总局的 ASAL 地区主席团的地区负责人,A 和 B 组军事部门主席团的分支负责人,最低旅司令部中央司令部的最低旅指挥官或其e) 总局:人事总局,f) 入学考试:国防服务助理的笔试和口试或仅口试专家,g)入学考试委员会:进行国防服务助理专家入学考试的委员会,ğ)委员会:进行能力考试的能力考试委员会,h)KPSS:公共人员选拔考试,i)ÖSYM:测量,选拔和安置中心主席,i) 专家:国防服务专家,j) 助理专家:国防服务助理专家,k) 高级军官:少校、中校和上校 l) 资格考试:国防服务专业知识的书面和口头考试。 ü 或只是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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