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物处理和回收设施一般原则的管理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废物预处理和回收设施一般原则条例 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是满足为此目的运行的废物预处理和回收设施的技术标准废物处理和这些设施中存在的要求,以确定有关最低要求的程序和原则。范围 第 2 条 – (1) 本法规涵盖 2015 年 2 月 4 日和编号 29314 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废物管理条例》附件 4 中的废物,以及那些其活动领域和行政和技术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废物。在另一项立法中规定。 a) 收集和分离设施,b) 其他预处理设施,c) 废金属加工设施,ç) 进行再利用准备的设施,d) 非危险废物回收设施,e) 危险废物回收设施。 (2) 本法规不涵盖其活动领域以及行政和技术标准受其他立法规定的废物处理设施。但有关法律无相反规定的,从事预处理、中间贮存、回收或处置活动的废物处理设施,应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 3 条 – (1) 本条例是关于在 2018 年 10 月 7 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 1 号总统组织,编号为 30474,以及 1983 年 9 月 8 日的《环境法》第 8、第 11 和第 12 条编号为 2872。它是根据总统令第 97 条和第 103 条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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