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残疾和购买 GC 检测进行管理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残疾和丧失工作能力检测条例 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是根据社会保险和一般规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残疾、就业和残疾2006 年 5 月 31 日第 5510 号健康保险法。它规定了关于确定体力丧失和过早衰老、其家属或合法子女的残疾以及需要持续照顾的严重残疾的程序和原则另一个人,健康委员会报告将作为这些决定的基础。范围 第 2 条 – (1) 本法规;社会保险和一般健康保险法; a) 根据 1965 年 7 月 14 日《公务员法》,第 4 条第一款 (a) 和 (b) 项范围内的保险持有人严重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第 657 条,受人事法约束的人的疾病,在丧失体力和病到不能履行职责的程度,持续患病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中,以及没有的,在他们自己的特殊法律生效之前,将疾病持续时间作为被视为因病致残的依据。第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和第六十条范围内的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d) 在第 28 条第 5 款和暂行第 4 条第 6 款规定的养老保险范围内,被保险人中度或轻度丧失工作能力的,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的养老保险,确定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会提前衰老; e) 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女性被保险人的孩子将被视为重度残疾,需要继续照料他人的,根据第 28 条第 8 款, f) 残疾、丧失工作能力、过早衰老和他人的 g) 对已接受残疾或老年的保险持有人进行控制检查的程序和程序抚恤金,以及被视为残疾或需要他人持续照顾的重度残疾儿童。涵盖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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