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坦布尔大学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管理实施与研究中心条例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规范伊斯坦布尔大学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管理应用研究中心的宗旨、活动领域、管理机构、职责和工作方法的程序和原则。范围 第 2 条 – (1) 本法规;它涵盖了有关伊斯坦布尔大学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管理应用研究中心的目标、活动领域、行政机构、理事机构的职责以及工作方式的规定,该中心是在伊斯坦布尔大学下设立的。依据第 3 条 – (1) 本条例;它是根据 1981 年 4 月 11 日第 2547 号《高等教育法》第 7 条第 2 款第 2 款和第 14 条编写的。定义 第 4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档案馆:在大学内建立或将建立的所有档案、手稿、历史文献、数字记录和类似材料,b) 一流博物馆:在大学内建立或将建立的博物馆,向公众开放,c) 二级类博物馆:为教育目的在教育范围内建立或将建立的大学专业博物馆,保护文化和自然资产,日期为 1983 年 7 月 21 日,编号 2863,涵盖文化资产、收藏品、保护区和自然地区、公园、植物园(活树博物馆)、历史建筑、挖掘后发现的古代文物。法律范围内的各种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艺术和文化资产,e) 中心 (MÜZEYUM):伊斯坦布尔ul 大学博物馆与文化遗产管理应用与研究中心,f) 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心的顾问委员会,g) 中心经理:中心经理,ğ) 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心的执行委员会,h) 博物馆工作:博物馆作品是否归类i) 校长:指伊斯坦布尔大学的校长,i) 历史建筑和纪念碑:纪念碑委员会定义的所有历史建筑和纪念碑,j) 大学:伊斯坦布尔大学。...
伊斯坦布尔NVERSTES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管理、实施和研究中心pdf预览版伊斯坦布尔NVERSTES博物馆和文化遗产管理、实施和研究中心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