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住房管理当局资源的使用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02年04月18日
4007 条例关于使用大规模住房管理资源的规定 部长理事会决定日期:2002 年 18 月 3 日第 2002/3888 号法律依据:1984 年 2 月 3 日第 2985 号 R.报纸出版日期: 2002 年 4 月 18 日第 24730 号 发布的法规命令:卷:S:第一节 一般规定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本条例旨在确保履行分配给住房开发管理局的职责,并涵盖有关使用住房开发管理资源的程序和原则。基础第 2 条——本条例是根据 1984 年 2 月 3 日第 2985 号《大众住房法》第 2 次修正案的规定以及附有 9 号法令第 412 号法令的附件第 1 条制定的。 /4/1990。定义 第 3 条——在本条例中;法律:第 2985 号大众住房法,管理:大众住房管理局,总建筑面积:这些墙之间的总面积,包括供家庭居住的独立房屋或公寓的外墙(公共墙的一半至此面积,一半的阳台) 基础设施:道路和交通结构、通讯、天然气、集中供热和类似设施,特别是水、电和污水,以及这些所需的建筑、设备和结构,社会设施:确保集体居住在居住区的人口的社会生活的延续;学校、保健和体育设施、图书馆、幼儿园、电影院、剧院、会议厅、警察局、邮局、礼拜场所、贸易和服务设施和类似的社会设施、游乐场、休闲区、城市家具、广场布置和类似的景观, 银行:在土耳其经营的银行,中介银行:充当从政府资源提供的贷款的中介的银行,应收账款组合:金融市场上经营的银行提供的基于抵押贷款的住房贷款的一部分, 由主管部门接管, 证券: 以主管部门接管的抵押住房贷款为基础发行 待发行的可转让单据, 价格: 向银行支付的价格, 以换取由主管部门接管的抵押住房贷款行政、保险:火灾、闪电、爆炸、火灾责任、内部水、风暴、飞机撞击、烟雾、山体滑坡、碎片清除费用、洪水、塞拉普、罢工、停工、民众运动、恶意行为指承保恐怖主义、地震风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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