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 26 日 01.12.2020 361 ZKON 的时间版本关于机动车税和某些法案的修正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已就此解决 l。一 1 标的 本条例规定了 L、M、N 和 O1 类机动车辆和挂车(以下简称车辆)和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的税收。 2 税收主体 (1) 税收主体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注册2) 并在纳税期内用于商业3) 或其他独立产品innos4) 的车辆(以下仅用于商业)。将车辆用于商业目的是指 a) 将车辆实际用于商业用途,b) 测试 12) 车辆,c) 在税务记录中登记车辆,13) d) 应用与使用相关的福利车辆或 e) 将车辆用于业务 daovnkom poda 3 psm。 c) 和 e)。 (2) 征税对象不是车辆 a) 分配有包含字母 M、H 或 S 的特殊注册号, 5) b) 旨在进行勤勉活动,而不是用于运输和在证书 I 和证书 I as II6)(以下仅为文件)中标明为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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