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斯洛伐克帝国部长的义务以及捷克共和国与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地区和斯洛伐克国家之间的比例。

相关行业:金融法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1947 年 7 月 7 日的时间版本 118 1947 年 6 月 11 日关于斯洛伐克全卷邮票以及捷克土地与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和斯洛伐克之间关系的法案。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已就本法第 1 条作出决议。 (1) 如果处罚持续到本法生效之日斯洛伐克国民之间或捷克国民之间的处罚,则应记入标记。一方面是共和国或摩拉维亚-西里西亚,另一方面是斯洛伐克的当地人,债务人有义务在捷克斯洛伐克 korunch 以 1 sk 马克等于 10 Ks 的比例会面。 (2) 第 1 款所指的国内人是指在本法生效之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居住或登记的自然人或原始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诱惑和代表的薪水相同,他们在这个国家拥有一份股份。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以 1 sk 马克 = 10 Ks 的比例以捷克斯洛伐克克朗兑付捆绑包兑 sk 马克,有效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 1. 如果某些国家或公共公司的收银机所有者或其在斯洛伐克国家/地区的基金、国家、企业或其他机构的所有者,无论它是否是一捆外国证券,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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