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规定了斯洛伐克土地基金出租、出售、交换和收购房地产的条件细节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2018 年 7 月 1 日 238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法规的 asov 版本,2010 年 5 月 25 日,其中规定了斯洛伐克土地基金 Vlda Slovenskej 租赁、销售、变更和收购房地产的条件的详细信息共和国根据第 34 段。 3 斯洛伐克国民议会。 3301991 科尔。关于土地权利、土地所有权安排、土地委员会、土地基金和土地协会,经修正。 1392010 科尔。 1 法律主体 本政府条例规定了斯洛伐克土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租赁、出售、变更和收购房地产的条件的细节。 2 出租房地产 (1) 土地1) 畜牧业(以下简称土地)将基金出租给以农业生产为活动对象或活动与农业活动垂直的人。如果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排水设施,则该政府法规的要素被视为租赁的标的。 (二)不适宜农业生产且本人对农电不感兴趣的土地,基金临时出租给非农用电。 (三)占共同经营房地产份额的土地,由基金出租给该共同经营房地产的成员所拥有的土地社区或将土地社区成员的土地出租给农林成员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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