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航空法)和某些法律的修正案

相关行业:商务法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1998 年 4 月 2 日 01.11.2021 143 ZKON 关于民用航空(航空法)和某些法案修正案的规定客栈的时间版本I PRV 作为基本规定 1 法案的主体 (1) 本法案根据对民用航空有效的飞行规则,在民用航空领域规范斯洛伐克共和国领空的飞机运行。空中和地面设施的建立和运营,民航运输、航空和其他业务的执行,民航的保护,政府的权力和制裁的实施。 (二)本法也适用于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航空器登记簿(以下简称航空器登记簿)中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运营,该航空器暂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外。 (3) Kon 在有限的范围内也适用于在军事服务或警察服务中执行飞行器操作(以下简称飞行器)。 2 基本术语 根据该法,a)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空中空间是指斯洛伐克共和国地面以上至其执行空中交通的年龄的空中空间,b) 能够在空中移动的航空器设备反应,与地球上的空气反应一样 c) 用于航空港口和休闲飞行的特殊类型骨灰盒的飞行港口设备飞机,其建造和运营受运输委员会 1aa) 的特殊骨灰盒条件的限制本法 d) 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航空器产品,以及其他技术设备和程序,是指对航空运行安全具有或影响的航空器;持有航空运营人证书或授权的航空器运营人g) 航空承运人是指为获得报酬而进行的第一人或自然人 1) 旅客、行李、邮件或货物的运输,并且是航空运营人的证书和执照的持有人,以经营航空;以及在其上空降的飞机着陆和垂直作业地面设备和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对象的位置并满足特殊规定的要求,1ab) i) 航空地面设备组件和系统以及地面技术设备及其程序装置、灯光和 (j) 公共机场,该机场在S (k) 小型机场是一个公共机场,其平均每天飞行少于两个交通航班,或运行仅限于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0 吨或容量不超过 20 个座位的飞机,或通用航空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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