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 年 3 月 22 日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关于向由全国委员会设立的委员会获得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津贴和补偿的法令1 平方米。 b) 帐户。 1331970 科尔。与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中间委员会和工会中央委员会达成的关于联邦部委职权的规定 1 范围 (1) 本条例适用于工人根据在国家委员会1) 执行的董事会上签订的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员(以下仅指雇员)。 (2) 该法令不适用于指定边境国家 2) 的常驻工人和参加糖运动的工人。 3) 2 旅行费用 (1) 与我们签订的雇佣合同,如果员工开始旅行一旦在雇佣合同中约定作为进入工作的一天,或者在她遇到障碍之后立即。 (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内仍保持劳动关系的,报销其前往常住地的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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