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减少工作时间和调整工作和工作制度的原则的令。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的 1966 年 7 月 25 日现行执行委员会关于减少工作时间的原则以及与中央工会委员会达成协议的工作和经营制度法的 62 号法令的版本,这些原则经政府批准用于实施第 83 段。 3 和 85 劳动法 一、基本原则 1. 对于迄今为止保持 46 小时工作时间的员工,可以调整工作和操作制度,使员工在三周内工作一天。 2. 可以 a) 将煤炭、研发和陶瓷原料、地质调查采矿工作场所和不间断生产设施(在高炉,钢铁厂); (b) 在两班制生产作业中,在逐步减少工作时间期间,三周内最多三天工作至每周 43 小时; (c) 将工作时间减少到每周 44 小时(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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