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刑法

相关行业:蒙古法律
报告地区:蒙古
发布时间:1986年12月05日
人民大呼拉尔第 217 号主席团令 1986 年 12 月 5 日 乌兰巴托 蒙古民法 总章 总则 第 1 条 蒙古刑法的宗旨、主权和国家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权利和自由,公共和私人财产,国家财富,环境,以及法治免受犯罪侵害。 2. 为实现这一目标,蒙古国刑法典应确定哪些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对肇事者处以刑罚和其他刑事责任措施。 / 这篇文章被 1993 年 6 月 7 日的法律重新编辑 / 第 11 条。 蒙古刑法的原则 它是基于犯罪者只对自己负责和肇事者是不可避免的原则。 2.犯罪的人,不分出身、民族、语言、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地位、财富、职业、职位、宗教,均应依照本法承担刑事责任,意见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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